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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小三的青春损失费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7-16 08:19)    点击:759

    19岁的李某早年认识已婚王某,两人相识不久就建立起情人关系,两人过着姘居生活已达4年之久。王某的越轨行为被王某的妻子发现,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王某向李某提出断绝关系,但李某要王某支付给其20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补偿。于是王某请来多名朋友作见证与李某签订断绝“朋友”关系协议,李某收取了王某的20万元,并出具了20万元青春补费的收据。

     一年后王某因病不治身亡,王某之妻培某在王某的遗物中发现了该协议及收据后,于是找到律师咨询,律师认为王某支付该20万元无法律依据。培某以李某所得20元补偿金侵害了自己及孩子财产权益为由,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返回20万所谓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给李某20万元,是基于双方的姘居行为,即因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行为,同时,李某获得20万元补偿费侵害了培某的财产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之规定,李某与王某解除不正当关系获利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依照我国《民法通则》106条规定李某应将非法所得20万元归还给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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