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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胜诉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7-16 08:01)    点击:768

案情简介及判决结果:

    黄*于早年将面积为140.98m2的土地口头转让给本组罗*,之后罗将该地与黄相邻的另一块土地一并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登宅基地,并交纳了相关土地登记费用,同时与村民委员会签定用地协议,后经**县人民政府颁发*府集用(2010)第0266号《 集体土地使用权》即宅基地 证 。

    本律师接受黄**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接受案件委托后,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调查发现,本案表面上是黄**与罗**之间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该县人民政府所颁发,黄**要回土地的第一步是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必须从**县人民政府作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合法性入手,理人先调取县人民政府登记材料,经过反复推敲发现,**县政府在进行土地登记时未进行土地“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来源 和未就拟许可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告知厉害关系人,变相剥夺了黄**的知情权以及告知其救济权利,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 规则》以及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以**县政府为罗** 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程序违法,侵犯了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以(2014)*行初字第13号判决书判决撤销 ** 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8日为第三人颁发的(2010)026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县人民政府负担。

    办案心得:本案是典型的”民告官“案件 ,承办该案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判决,是值得肯定的,本案的胜诉,来之不易,在十年前是不敢想象的。不可否认,周*康主政中国政法的十年,中国官场”官官相护“畸形官场文化影响较坏,农民有冤无处伸的现象比比皆是,但如今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影响深远,”司法独立“也不再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口号。 如今“民告官”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样更有力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避免行政干预司法,使每个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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