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 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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