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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7-11 17:07)    点击:252

立 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 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4、搜查证。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结。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申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 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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